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在创新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
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不仅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还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虽然大企业始终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命脉,但大企业都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成的,并对中小企业有着强烈的依赖共生关系。而且,在技术创新方面,大企业的活力往往不如中小企业。尽管大企业以其雄厚的资金和人才实力不断推陈出新,但它们更注重如何改进现有的生产线和降低维持生产线的成本。而富有活力和创新精神的中小企业则更勇于投资于突破性创新。随着剧烈的市场竞争不断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并缩短产品的生命周期,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显。事实表明中小企业才是全新技术的源泉。美国70%的创新发明是由小企业实现的,欧盟中小企业人均创新成果是大企业的2倍,德国67%的专利技术是由中小企业研发注册的。在技术创新水平上,中小企业也毫不逊色,如美国评定的20世纪最为重大的65项发明创新都是由中小企业和个人完成的。
有鉴于此,发达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均十分重视,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环节,它们不但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如:美国的联邦小企业管理局、日本的中小企业厅、英国的中小企业服务局、德国的中小企业局等),而且在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这些措施主要有:
(1)对中小企业的研发提供财政资助。科技发达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研发资助的方式主要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通过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美国1982年制定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根据该法设立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该法要求政府机构为中小企业研发活动提供特别资金,国防部、国立卫生院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研发活动较多的10个部门,每年必须从其研发预算中抽出一定比例(2.5%)的资金用于支持相关小企业的技术产品创新。小企业在其技术产品创新的起步阶段(一般为6个月),最多可获得10万美元的资助,重点是确定创新技术的价值和可行性;在起步阶段审核通过进入第二阶段后,其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可达75万美元,时间最长为2年,重点是研发并对新技术的商品化潜力进行评估。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使美国成千上万的小企业得以从事研究项目,创造新的创新性技术,并销售竞争性产品。在1983—2003的21年里,政府给予小企业的资金达154亿美元,共资助了76000多个项目。2000年,政府对《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又进行了补充修订,并将创新研究计划的法律时效延至2008年。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产品研发,日本政府专门制定了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给予50%的赞助,资助下限为500万日元,上限为2000万日元。在德国,中小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而购买专利,联邦政府除补贴15%的研究投资费外,还补贴30%的费用支持其专利购买。法国政府也对中小企业研发实行可高达其研发投资25%的财政补贴。
(2)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研发。政府采购是很多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研发的一项举措。美国早在1953年通过的《小企业法》和《小企业融资法》就规定,在联邦政府采购中,必须保证小企业获得23%的采购份额,大企业也必须保证将其获得的政府采购份额的20%转包给小企业。受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基金的启发,英国政府于2001年制定了小企业研究计划,目的是提高小企业获得政府研发合同的成功率,增加小企业的市场规模。根据这项计划,政府总额达10亿英镑的研发采购计划均向小企业开放,以期小企业拿到其中 2.5%的份额,即5000万英镑的研究经费。每个相关政府部门的目标是,到2004或2005年,针对中小型企业的研发采购至少占其相关需求的2.5%。
(3)对中小企业实行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中小企业投资于研发,很多国家都采用了税收优惠手段。如英国政府自2002年起开始实行“中小企业投资研发减免税政策”。该政策规定,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镑的中小企业,每年研发投资超过5万英镑时,可享受减免税150%的优惠待遇。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投资研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相当于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这一政策受到了英国企业界的普遍欢迎。
(4)促进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和大学合作,增强其创新能力。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创新能力有限,为了帮助它们接触更多的创新源头活水,很多国家都大力促进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合作。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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